第九条

有效

本市推动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协商机制,做好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接壤的相关区,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地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联合排查与处置跨区域的土壤污染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