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进步。

本市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教育,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