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