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