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