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