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