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