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并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及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