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