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十二条有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