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