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