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对未利用地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