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土壤的环境状况和性质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