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类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住宅、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建设项目,在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调查、分析周边地块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