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详查范围,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