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详查范围,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