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本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