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