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