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外国人在本省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境内外国人在本省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在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或者在由省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管理。

经当地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境内外国人在本省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各宗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其中,举行婚礼的外国人必须是已经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