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对外事务第四十九条有效本省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可以在本省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并经省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本省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