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与境外宗教组织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应当坚持独立自主、互不干涉、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