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宗教宗旨和习俗相符、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