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行或者合作举行研讨会、论坛、庆典等活动,应当符合本宗教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涉及营利性经营活动;活动举行前,应当将活动方案报告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