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七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出版主管部门申请准印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