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选任、聘用、调整、辞退、清退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报相应的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