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依照本宗教规定的职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其所在地相应宗教团体和邀请方县级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由邀请方相应宗教团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