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