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九条有效景区、游览参观点、公园等地建造的供游人参观游览的具有宗教建筑特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是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