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场所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安排、处理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保护和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文物、园林等,做好安全、消防、卫生等工作,维护正常秩序;
(五)团结和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和睦,抵制非法传教;
(六)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