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

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人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告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