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申请审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