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按照各自章程和制度开展活动。

宗教团体应当组织引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开展活动,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