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条有效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筹备成立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的,不得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