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