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