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治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巢湖蓝藻发生机理和形成条件研究,开展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