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建设生态保护带、隔离带。采取森林与湿地建设、生态清淤、水塘拦截等生态处理方法,降低污染物入湖总量。

流域内水资源调度应当维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