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治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建设生态保护带、隔离带。采取森林与湿地建设、生态清淤、水塘拦截等生态处理方法,降低污染物入湖总量。流域内水资源调度应当维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