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和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