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缩小水域或者滩涂面积。因建设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防洪、抗旱、供水、道路、航道整治工程和项目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报经国家批准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科学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因保护需要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等,应当经省巢湖管理局审查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