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拟定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限期淘汰污染巢湖流域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