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动。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体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