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