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水环境修复责任,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水环境损害发生后,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造成水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