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沟渠、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