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在河流、沟道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处设置地表水水质和水量监测断面,实时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河流、沟道上游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