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对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水污染隐患排查,防止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