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在河流、沟道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处设置地表水水质和水量监测断面,实时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河流、沟道上游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