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