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