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